公司股東會的規則主要有哪些方面內容?
一、公司股東會的規則主要有哪些方面內容?
公司股東會召開的規則如下所示: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至於召開年會的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以上六種情況時,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二、股東大會的決議具體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大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反對、棄權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綜上所述,股東會規則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必須一年至少舉辦一次,時間經過制度確定並無具體要求,屆時如果不能舉辦股東大會的應該向證監會以及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説明原因,此外如果公司出現董事會成員低於公司章程的2/3或者是公司出現大額虧損的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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