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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補貼標準

各地有各地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標準。
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徵個人所得税。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可以參考以下規定: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深圳、珠海、汕頭、海南),允許在税前扣除。差旅費補貼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員工額外支出的一種補償形式。
1996年出台的《重慶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文件規定,市長、副市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市外住宿費標準為100元/天,副局級以上現任職務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員為40元/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差旅費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