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股東合約責任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股東合約責任有哪些?
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對於股東來説,只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足額出資義務,就不再承擔其他責任,也不再對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其二:股東負有對公司嚴格的出資義務,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足額出資後,也不得抽逃出資。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二、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公司成立後,股東應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再者當公司股東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東足額出資義務,也即是在對公司的出資上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對於公司的相關規定,如果股東進行出錢的話,那麼公司的其他相關部門都是對股東進行負責。所以股東也需要承擔自己一定的義務和責任,針對於股東的相關責任首先在於必須要進行出資才行,能夠擔任相關的股東,其次再進行資金驗資時不得進行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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