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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旗下分公司之間能否簽訂合同?

同一旗下分公司之間能否簽訂合同?

一、同一旗下分公司之間能否簽訂合同

同一總公司下分公司之間能否籤合同要根據情況而定。一般只有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才有合法經營權,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沒有營業的執照的分公司不能簽訂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公司只要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那麼就可以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就可以簽訂合同,但在簽訂合同之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分公司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