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對誤工費有無主次責任劃分怎麼劃分?

對誤工費有無主次責任劃分怎麼劃分?

我們大多數人都應知道誤工費,但是不知道誤工費是個什麼概念,更不知道誤工費有無主次責任劃分。受害者如果不能工作,誤工費就是受害者的補償,但是誤工費有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我們國家也有這樣的規定。我們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對誤工費有無主次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一)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二)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誤工費保險公司賠償後,不足部分,自己需要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出借人、出租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解讀:本條主要針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外出借、出租等車輛情形,認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條 (擅自使用未經允許人)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三條 (掛靠人及被掛靠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通常情形下,被掛靠單位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此時,被掛靠單位往往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即先有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再有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與被掛靠單位的收益範圍相一致的。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這裏的“交付”應理解為實際使用,應該賠償是與收益相一致的,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誤工費有着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劃分。在生活中難免遇到這種難題,雖然並不是每個及家庭都有可能遇到這樣的難題,但是我們還是要了解誤工費有無主次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的有關規定來處理這些問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