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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權變更的規定

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相對自由,但是法律對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進行了限制。那麼新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新公司法股權變更的規定

一、新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同意”是指除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權過半數。

(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針對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二、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該怎麼處理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和共同利益關係。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