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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罪名指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 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 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 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 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是一種性質惡劣的行為,我國重點保護的植物數量稀少,是國家寶貴的資源,如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來進行獲利的,將會被判處相應的罪行,並判處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沒收非法所得外還將處以不同金額的罰金,目的是為了預防再次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