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合夥人要求中途退股,怎麼退
股東退股的方式有:
(一)轉股方式退出。轉股的方式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二)減資方式退出。通過減少註冊資本來使股東退出實際是公司回購了股東出資。但減資不同於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資,只要滿足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做出減資決定,無需附加其他任何額外條件。
(三)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訴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現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現如營業期屆滿,公司解散,股東也就退出了,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於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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