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依法解散的五種情形
一、合夥企業依法解散的五種情形
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個人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嗎
個人合夥不適用合夥企業法。在目前合夥形式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夥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夥企業主要是使用《合夥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
而個人合夥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夥人之間有合夥和議並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於《民法通則》之中。
三、合夥債務的負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夥人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平均分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合夥企業清算過程中就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問題。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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