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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員工離職股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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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當中,一些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員工都和公司的股份數掛鈎。是當員工離職以後,那麼公司對於一些股權問題,就必須要重新進行劃分和管理。為了避免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我國公司法當中對此作出了一定的約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員工離職股權怎麼處理?

公司法員工離職股權怎麼處理?

一、公司法員工離職股權怎麼處理?

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並針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以及處置等方面設置了不同的規則。由此可知,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

然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公司法卻並未直接涉及。我國《公司法》第74條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反對公司作出不分紅、重組以及存續等決議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但該條款只是從股東利益保護的角度構建的股東退出權機制,沒有進一步對回購的條件、程序以及股權的處置等作出規定,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股份回購。

司法實踐中,對於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存在較多爭議。但目前的通説認為:公司可以回購股權,但在回購後應儘快安排他人受讓或進行減資。

二、股東轉讓股權

1、一般不需要公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5、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權轉讓的好處

1、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由於中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併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併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司法第142條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司員工離職的話,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可以回收股權,但是公司在回收股權以後,應該儘快安排給他人説讓或者是對公司進行減資。理論上來説,目前我們公司法當中,針對股權轉讓這一塊還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