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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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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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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缺陷的根源


(一)受金融體系與融資政策環境的制約

1、銀行體制管理機制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夠。一是國有商業銀行存在體制性缺陷。我國目前的融資體制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為借貸雙方主體。而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同屬於國家這一產權主體,因而它們之間的借貸關係實際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錢”,缺乏所有權的真正約束。在當前國有銀行偏向國有企業的融資主導方針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就可想而知。二是對現行銀行管理機制支持不力。如信貸管理權限過分上收,在強化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激勵機制,客觀上削弱了基層商業銀行對中小科技企業信貸支持的能力;銀行在金融產品設計和營銷、分支機構設置、信用評級標準、貸款審批手續等方面,不能完全適應中小科技企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要求等。三是銀行信貸資金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尚未解決,加劇了具有高風險本質的中小科技企業潛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造成當前中小科技企業難以從正規渠道融資的一個重要原因。

2、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仍處於起步階段,還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對信用擔保服務的需求。基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育緩慢,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單一,擔保實力薄弱,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實際貸款需要;擔保登記和評估手續繁雜,耗時費力;擔保行業立法嚴重滯後,行業監管缺位;擔保尚未形成風險分散與後續的補償機制,限制了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開拓融資擔保服務和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市場缺乏再擔保、反擔保或第三方擔保機構,以及政府對擔保業務不適當的干預等。

3、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首先,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一板市場發展較快,二板市場發展較慢;上市交易發展較快,櫃枱交易發展較慢等。其次,設置“門檻”較高,即使目前新設計的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全面開放,但其除了股本規模設置較小外,上市的標準與主板完全一致,從而使一些零散的、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長性較好的中小科技企業也由於初期的業績和規模限制很難擠進證券市場的大門。另外,債券市場發行條件更加苛刻,中小科技企業也很難憑藉企業的信譽、資產狀況發行企業債券。因此,在傳統的證券市場上,中小科技企業參與社會直接融資非常困難。

4、風險投資體系不完善。風險投資不同於銀行貸款,無需擔保,無需抵押,應是解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的最佳方式。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儘管各地政府紛紛設立了風險投資機構,建立了風險投資基金,但由於傳統文化理念的差異、風險資本來源渠道單一、管理制度和營運機制不完善、中介機構運作不規範、相關風險投資進入和退出機制缺失等因素,致使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科技企業還不能利用風險投資基金來加快自身的發展。

(二)中小科技企業自身存在不足

一是產權關係不清,經營管理不規範。大多數中小科技企業是家族式企業,產權關係混亂,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從而使金融機構無法通過企業財務數據的分析來判斷企業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資金提供者的風險。二是企業信用意識淡薄,信用等級低。一些中小科技企業信用意識淡薄,當出現經營困難時,總是採用種種方法如改制、重組、破產等手段隨意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嚴重影響了中小科技企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加劇了銀行貸款的難度。三是企業規模小,經營風險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由於其資產規模小,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也小,企業技術創新壓力大,創新成本高,市場的不確定性也就大,從而難以吸引常規的信貸或權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