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東合作協議到期了怎麼辦?
一、如果股東合作協議到期了怎麼辦?
1、法律上,沒有續簽但是仍然按照原合同的權力和義務繼續履行,合同成立生效。
2、各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延長合同期限。如果投資合同到期,各方當事人可以繼續簽署補充協議,來延長合同期限。相關法律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投資入股合同的重要條款
1、交易結構條款
投資協議應當對交易結構進行約定。應當明確:投融資雙方以何種方式達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價格、交割安排等內容。投資方式主要包括:增資、股權轉讓,少數情況下包括標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確定投資方式後,投資協議中還需約定認購或受讓的股權價格、數量、佔比,以及投資價款支付方式,辦理股權登記或交割的程序、期限、責任等內容。
2、先決條件條款
在簽署投資協議的時候,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可能還存在某些事項尚未落實的情況,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為保護投資方利益,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相關方落實相關事項、或對可變因素進行一定的控制,構成實施投資的先決條件。
3、陳述與保證條款(這可能是投資協議中內容最長的部分)
對於盡職調查中難以取得客觀證據的事項,或者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至投資完成之日(過渡期)可能發生的妨礙交易或有損投資方利益的情形,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做出承諾與保證。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不會違反公司章程,亦不會違反標的公司已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約束。
4、反稀釋條款
為防止標的公司後續融資稀釋投資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權價格,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反稀釋條款,包括反稀釋持股比例的優先認購權條款,以及反稀釋股權價格的最低價條款等。
5、估值調整條款
估值調整條款又稱為“對賭條款”,即標的公司控股股東向投資方承諾,未實現約定的經營指標(如淨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併購目標,或出現其他影響估值的情形(如喪失業務資質、重大違約等)時,對約定的投資價格進行調整或者提前退出。
或者以等額的標的公司股權向投資方進行股權補償。但是,股權補償機制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權發生變化,影響股權的穩定性,在上市審核中不易被監管機關認可。
6、出售權條款
為了在標的公司減少或喪失投資價值的情況下實現退出,投資協議中也約定出售股權的保護性條款,如果標的公司控股股東擬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或間接地出讓給任何第三方,則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控股東或者按其與控股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將其持有的相應數量的股權售出給擬購買待售股權的第三方。
無論是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要是企業的股權進行轉讓、劃分的,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循公司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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