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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股權轉讓税率及税種相關政策

股權2.28W

一,營業税

其餘股權轉讓税率及税種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二,企業所得税

根據新《企業所得税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淨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税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

原“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税率,全年應納税所得額3-10萬元的,税率為27%,應納税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税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税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規定法定税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三,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及適用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税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税收優惠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税。

綜上所述,對於股權轉讓行為來講,可能涉及到的税種有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對於其餘股權轉讓税率,按照相關的政策規定,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税,企業所得税根據企業類型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個人所得税税率則為20%,印花税的徵收也根據具體情形給予減免優惠。更多相關信息,歡迎瀏覽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