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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股權轉讓如何交税?

股權3.1W

一、外資股權轉讓如何交税

外資股權轉讓如何交税?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税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税費處理》。具體如下:

1、企業所得税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營業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契税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1)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税務總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税率計徵印花税。

二、外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1、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

2、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準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3、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着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準,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由此可見,外資進行股權轉讓繳納的税費和內資企業一樣,都包括所得税、營業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其中所得税是比較重要的一個税種,是按照外資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費用的餘額進行徵收的。外資進行股權轉讓,也要遵循我國的法律法規,依法納税。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外資股權轉讓如何交税及股權轉讓限制方面的一些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