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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權轉讓糾紛,虛假簽字

股權2.7W
辦理股權轉讓糾紛 虛假簽字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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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股東簽字


1、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由非轉讓股權的股東簽字,轉讓股權的股東不需要在本次會議決議上簽字。新股東在決議通過後才屬於本公司股東,更不需要簽字。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過半數股東的同意聲明,也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對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表決權,不需要簽字。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