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股東不能來簽字怎麼辦?
股權轉讓股東不能來簽字的,可向股東發起通知,通知不答覆,視為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公司股權變更應提交什麼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企業申請登記委託書原件(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5)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7)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本款屬於深圳的地方規定>);
(8)股東的資格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權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公司股權的轉讓是屬於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經規定票數的股東同意後方可執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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