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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分公司需要辦理一些哪些樣的手續

開分公司需要辦理一些哪些樣的手續
律師解析:開分公司需要進行名稱的預先核准,名稱保留期六個月,在這期間不能轉讓
之後攜帶申請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開業時也是需要進行登記的。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