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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掛名法定代表人

在工商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不參與和承當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的員工,與公司運營和成立毫無實際關係,僅是因公司實際股東或掌控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將其稱為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
在擔任所謂”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較大的法律風險,而且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常見情況有兩種:
一、不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中,和某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人員違規行為所造成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中,和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本人對公司違規行為並不知情,並且主觀上沒有過錯和失職。
3、在刑事責任中,公司有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會追究”直接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銷售和生產冒牌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偷税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和被申請強制執行欠繳税款時,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機關、司法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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