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不需要驗資嗎?
一、公司註冊不需要驗資嗎?
公司註冊不需要驗資。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如何確定公司的註冊資本,需要如下幾點認識來判斷:
1、註冊資本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
有限公司的“有限”體現在兩方面,即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有限公司成立的根本性基礎在於股東將其一部分資產承諾交付給公司,股東由此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從而享有股權。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就承諾了按照章程規定的資本數額和期限對公司交付出資的義務。自此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註冊資本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不論在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下還是認繳登記制下,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本質都沒有改變。
2、根據公司法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因瑕疵出資或者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對公司、其他股東、公司的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的產生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對股東而言即為法律風險。
(1)股東未按章程規定如期出資對公司及其他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期限條款,是各股東承諾各自按照該期限出資的協議。各股東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出資條款。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逾期出資的,可能會承擔兩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一是向公司足額繳付出資,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公司的利息損失;二是對已按期足額繳付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據此在認繳登記制下,股東未能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公司的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起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來實現債權。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其他債權人即不再享有此項權利。
(3)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且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發起人及被告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所有發起人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轉讓有出資瑕疵的股權受讓股東與出讓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可以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由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請求前述受讓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受讓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是,出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股東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產承擔立即繳納未到期出資的風險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未到期的出資應立即繳納給公司。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破產的,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股東將所有認繳的出資繳付至公司,不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基於對註冊資本性質的分析及由出資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應當合理控制註冊資本數額,以控制股東因出資對公司產生的負債
在確定註冊資本數額時,需要考慮公司發展的實際需要、公司未來為取得某項資質可能需要的註冊資本數額,以及公司與股東的税務籌劃,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過於貪小。註冊資本數額越大,意味着股東對公司的負債越多,股東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出資的資金壓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時,所有未繳付的出資隨之到期,股東需要一時拿出大筆現款繳付出資。雖然從税務籌劃的角度,註冊資本額較小,在一定期限內股東可以獲得收回初期投資而公司及股東均無需繳納所得税的機會,但是考慮到公司的信譽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項資質的需要,註冊資本還是須要達到一定數額。
新公司法的頒發,取消了公司在註冊時驗資等的規定,這無疑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但是同時也意味着其他民事主體的權益可能會被侵害,故而建議在與其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首先先通過一定方式,瞭解公司的經營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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