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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和破產清算的聯繫是什麼

一、註冊資本和破產清算的聯繫是什麼?

註冊資本和破產清算的聯繫是什麼

1、公司破產後與公司的註冊資金是有關係的,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如果股東不如實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2、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如果股東不如實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股東的出資就是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後,是不能抽逃公司出資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4、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三、公司破產是一個司法程序,

1、走完司法程序後,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清償還未還清的債務就不再償還了。

2、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3、 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綜上所述,公司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數額,和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認為具備破產條件,可以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