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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動退市與重整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與重整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與重整有什麼區別

這兩者沒有實質的聯繫也就沒有實質的區別了。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複雜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該企業進行重新整頓、調整。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會退市嗎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具體涉案事項、違法違規的嚴重程度並不知曉。“被立案調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險羣體,但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還需要有關部門最後判定。”投行人士説。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違法違規事項被輿論高度聚焦,影響比較惡劣,此類公司被強制退市的危險係數會更高。

退市制度要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退市制度主要分為自願退市與強制退市兩種,後者旨在針對經營業績不合格或者有發行欺詐、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顯然,實行強制退市、剔除害羣之馬,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風的A股市場中無疑更有意義。但在建立中國的退市制度時,必須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使得中小股東可以獲得補償,而不是成為犧牲品。所以,退市制度能夠做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關鍵,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剛性退市:剛性退市必須首先是程序性退市,杜絕走人情的現象,也必須結束目前兩期警告的制度安排。畢竟,警告兩次後上市公司都會進行公關活動,如此一來,警告制度就變成了變相的提醒制度。

其次,杜絕買殼:買殼上市的現象實質根植於中國發行制度的弊端,更重要的是,買殼交易的存在賦予上市公司規避退市的制度激勵,更使得企業“鑽空子”逃避退市。

再次,嚴懲惡者:這是保障退市制度運行的重中之重,在勒令退市的同時,必須對作惡者處以嚴懲,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具體而言就是加強對上市公司大股東、中介機構等的監管與懲處。僅以香港洪良國際案為例,大股東要求以股票回購的方式補償股民,共計10.3億元,而中介機構被罰2500萬元,保薦代表人被罰150萬元、並且永遠罰出場外。

只有做到了剛性退市、杜絕買殼、嚴懲惡者的退市制度才能“蛇打七寸”,觸及到上市公司的痛處,最終實現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上市公司如果主動退市的話,一般是在保證公司在破產前最大限度的挽回,對於一家上市公司來説,主動退市意味着能夠講很多機會把握在自己的手裏,如果是被動退市,被證監會警告或者要求的話,局面掌控不好將會有一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