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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

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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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理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當事人都要履行規定的義務,合同的義務也是包括了主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等,在主合同宣佈無效後當事人雙方的合同關係也是立即解除的,同時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對合同方面出現了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