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怎麼處理

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怎麼處理

第一、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自行解散是指依據公司或其出資者的意志決定解散公司,具體包括基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解散和基於公司的意思機關即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兩大類。

第二、強制解散。強制解散是指非基於公司或其出資者的意志而解散。

第三、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又稱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可依法律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時,依據股東的申請,裁判解散公司。

第四、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合併係指依公司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數公司合併為一個新的公司,合併的數公司消滅;或者數公司合併為其中一個公司的一部分,被合併的其他數公司消滅,則新合併的公司或者存續的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第五、公司破產。即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一般來説,清算有兩種形式,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按照破產清算的程序來進行,非破產清算由股東成立清算組,自公司章程出現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公告60日,30日內申報債權,並進行登記清償,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准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距清算期限屆滿的15日前,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標籤:事由 解散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