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了還可以追究責任嗎?
一、公司註銷了還可以追究責任嗎?
公司註銷後,公司已經宣告終止,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責任了。但如果屬於註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註銷公告時間是多少天?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合夥企業清算人應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併的,合併各方應當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各自的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被註銷之後,不會繼續追究責任的,公司註銷的公告時間,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有所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註銷公司時,應該在清算前15天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公告期是60天。合夥企業進行公司註銷時,在確定註銷之日起10日內應該向債權人通報,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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