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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時其他訴訟中止審理

公司解散時其他訴訟中止審理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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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訴訟中股東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4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該條規定,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系股東自毋庸諱言,公司作為被告應也無爭議。但曾有學者提出,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應以控制股東為被告,公司和其他未介入爭議的股東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理由是:解散公司實際上是解除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協議,所以原告和被告只能是公司股東。另外,公司是公司股東訟爭的標的,解散公司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及未介入爭議的公司其他股東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



    然而,解散公司訴訟的實質雖然屬於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但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仍是公司,承受案件不利結果的也是公司,如果公司不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則公司無法行使相應抗辯權,這有違法理。因此,解散公司訴訟的適格被告當是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應作為第三人。當然,如果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身份參加訴訟,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股東的態度並不會影響已經上訴的訴訟,只要是已經生效的訴訟,但是訴訟的過程中可能會有股東和公司中的管理層有協商,因此是具體的訴訟結果可能會因此發生變化,訴訟方若是股東公司就為被告,產生的利益衝突怎麼調節還是依照審查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