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特殊性税務處理
由於這些企業千差萬別,我們通常把對企業的改制重組方式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範的企業。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總之,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對而言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改制目的選擇改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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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重組特殊性税務處理
另外,税務局在企業股權投資中只認可成本法,使用權益法的企業差額計入遞延所得税。但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是有好多情況是要交税,主要是大型企業之間的重組,下面就對重組的免税規定進行總結。
先看一下所有股權重組特殊性税務處理必需遵守的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這裏面主要有三個要求
1、符合具體規定的金額股權比例(後面會逐項詳細講解)
2、以及12個月內買方不得改變企業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賣方不得轉讓取得的股權支付(親眼見過不足12個月出售股權補税的,這税交的有些虧)
3、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以前這個要求是虛的,基本上可以忽略,但是繼今年7號公告對涉外轉讓的合理商業目的有明確規定後,這次的48號公告對內資企業的合理商業目的也有了明確規定。個人認為這部分的變化是48號公告中最重要的變化,它標誌着我國税法由模糊的自由裁量嚮明確的具體操作手冊在轉變。
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説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税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看這五個條件,體會一下什麼叫真正的合理避税,就是你把一切都告訴税務局,同時也確實可以少繳税款,但是税務局認為你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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