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的區別包括什麼?
資產重組是指通過不同法人主體的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所有權及債權人債權進行符合資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調整與改變,對實業資本、金融資本、產權資本和無形資本的重新組合。重組是企業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即獲取利潤及股東投資回報率最大化,充分使用管理和資源以及對付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重組會引起資產或資本以及管理策略的改變。
債務重組,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户上的借方餘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註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註銷的影響。
二、債務重組類型是什麼
1.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這裏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在債務重組的情況下,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本章所指的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為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債務轉為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偵權人因此而增加股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預期年化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採用以上三種方法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例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户上的借方餘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企業以外的經濟主體對企業資產的分配進行重組、調整和分配,或者對企業資產設定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一般來説,資產重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擴張重組,是公司擴大資產規模和業務範圍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是調整重組,又稱緊縮重組,是公司縮小資產規模和業務範圍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我國的資產重組是我國的常見的公司的變更的方式類型之一,我們如果作為企業負責人的話,一定要注意保護企業的權益,如果遇到資產重組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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