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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資產重組

以下情況下需要資產重組:

什麼情況資產重組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二、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淨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淨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購買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户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標籤: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