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兼併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被兼併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二)兼併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併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三)就兼併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四)兼併雙方就兼併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併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併意向性協議;
(五)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六)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併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併作出決定;
(七)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併,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併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併,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併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併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八)兼併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併協議;
(九)按照兼併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併,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税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十)由兼併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併。
二、企業兼併後債務由誰承擔
企業兼併包括吸收型兼併、新設型兼併、收購控股型兼併。
所謂吸收型兼併是一企業用現金、股票買斷另一企業產權或承擔債務取得另一企業產權,實現對另一企業資產完全吸收的行為。企業被吸收兼併,債務也應隨企業資產變動,因此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理應由兼併方承擔。但是企業進行吸收兼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了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兼併方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併方可向被兼併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併企業不承擔責任。
所謂新設型兼併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的資產重新組合,建立一個新企業,實現兩企業資產兼併的行為。新設型企業兼併,原企業債務已隨企業資產重組變動,故應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所謂收購控股型兼併是一企業收購了另一企業大部分產權實現對該企業控股兼併的行為。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遺留在被控股企業內,就由被控股企業自己承擔;但是因控股企業抽逃了被控股企業資金導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則應由控股企業對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兼併重組是國有企業改制的一種有效的方式,但在改制過程中也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此時只有積極的去處理,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而相關法律中也對企業兼併重組的程序做出了要求,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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