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首要特徵是什麼內容?
一、債務重組的首要特徵是什麼內容?
1、財務經營狀況相對不佳的公司較多,產業相對集中。通常,債務重組與債務困難、債務危機聯繫在一起,因此據披露情況看,目前進行債務重組的大多是生產經營和財務結構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關聯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帳面的重組損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規範。有關債務重組的信息只是散見於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關事項、現金流量表附註等部分,披露行為隨意性大,債務重組給公司帶來的損益情況更是不明確。
二、不屬於債務重組的情形
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2、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3、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
三、債務重組及併購的相關注意事項有哪些
相關注意事項:
1、政府幹預公司過多
而在我國的公司併購中,地方政府變成了主角。大部分國有公司的重組併購都帶有較強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為了消滅虧損公司而進行併購,不是從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出發進行併購。
2、信息來源不充分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機構市場,能提供高質量的中介服務機構很少,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充分,從而在客觀上加大了重組併購的風險與成本。在傳統的轉軌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往往對商業機構的權威性與誠信度表示懷疑。與國外接受了市場嚴峻考驗的中介機構不同的是,為避免業內惡性競爭,我國中介機構在行業准入、特許權發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層層把關。中介機構種類單一,服務內容少。由於競爭不充分,致使該行業沒有受到市場反覆的考驗與淘汰,行業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穩定性。因此,它們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長期發展,同行間惡性競爭現象明顯,由此而衍生出與委託人共同造假的現象屢見不鮮。
債務重組的特徵包括財務經營狀況相對不佳的公司較多,產業相對集中,不屬於債務重組的情況包括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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