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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依據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針對的是工商業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保護公平競爭,其直接受益人是經營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訴訟的,是利益受到侵害的經營者,即工業家、生產者或商人工商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它既存在於關於專利、商標、版權的許可貿易中,也存在於一般的商品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跨國公司的經營活動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標籤:正當競爭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