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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是什麼

普通員工不會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祕密,但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或者是某些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對於公司的商業祕密都是具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的。有的時候,一些公司在不正當競爭的過程當中就會侵犯其他公司的商業祕密.但是,商業祕密與不正當競爭這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商業祕密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是什麼

一、商業祕密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是什麼?

在市場競爭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虛假廣告。在不正當競爭過程中包括侵犯商業祕密這一行為。商業祕密與不正當競爭的最大區別在於,商業祕密屬於企業內部的信息,而不正當競爭是一種手段。

二、兩者之間的聯繫

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商業祕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三、商業祕密權的內容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權利人對其商業祕密享有權利並禁止他人侵犯。對侵權人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必須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或處以罰款。由此可見,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權利人依法對其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享有專有使用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祕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祕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一)佔有權

商業祕密的佔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商業祕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可以自己佔有商業祕密,在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佔有該商業祕密,甚至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能佔有該商業祕密,當然,此佔有為非法佔有,是法律要排除的行為。權利人對商業祕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祕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包括知密者許可他人使用)。

(二)使用權

使用是依照商業祕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祕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祕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祕密。當然,如果非法使用,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收益權

收益即收取商業祕密帶來的利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祕密,從受讓人那裏獲得經濟利益。 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祕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祕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

(四)處分權

處分是決定商業祕密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祕密。例如:放棄對商業祕密的佔有,對商業祕密不再採取保密措施,贈與或轉讓商業祕密等。

商業祕密本身是針對企業內部的一些相關信息,而不正當競爭是屬於一種手段.是個別公司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通過侵犯其他公司的商業祕密來作為不正當競爭的一個手段,不過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和不正當競爭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