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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解散合同書

公司股東解散合同書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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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提起解散程序和方式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