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原因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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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它們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
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
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
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雖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但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可以進行轉化,但轉化方向單一:《公司法》18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無法通過協商機制解決的,應將清算程序轉為破產清算。
那麼,在企業倒閉應該這麼做的介紹中,需要了解的是,企業如果倒閉,股東首先要做出解散企業的決議,之後十五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而且要開始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之後清繳所有的税款,最後一定要支付員工的工資,而且,企業的財產在未清算之前是不能分配給股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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