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律制度設計的優點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
合夥制因具有獨特的較為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曾被認為是投資銀行最理想的體制。
(一)在投行中,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大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而普通合夥人則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一般以普通合夥人所管理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約3%左右。而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夥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户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為新合夥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二)也有以下缺點:
1、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夥人的責任比公司股東的責任大得多,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更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由於合夥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一個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夥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導致管理分散,企業穩定性低。
目的在於更清晰的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合夥,顧名思義,顯然是多數人共享債權、共負債務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緩減了資金壓力,但也有資金來源有限、入股退股程序繁瑣的劣勢。
-
合夥企業變更法人需要什麼手續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
-
2021合夥企業的特點包括什麼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
-
合夥人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
-
股權激勵,有限合夥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