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限制
一、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限制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如果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人員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已對很多創投型的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二、有限合夥企業優勢有哪些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企業盈利更多,因為合夥企業交的是個税而不是企業所得税,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參加合夥事務的執行,同時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的人數多少對合夥企業的運行並沒有多大的影響,因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可以是很龐大的,實際上在國外也確實存在着合夥人成千上萬的有限合夥企業。
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是一個企業得以旺盛的基本。因為傳統的合夥企業的穩定性較差,一旦出現了債務,合夥人就需要將自己的所有家產搭上,給投資的合夥人在心理上代來了壓力。所以經常出現合夥企業一旦出現盈利,大家就將利潤分掉,重新開始,擴大再生產的思路幾乎沒有。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在某中程度上使一些合夥人避免了這種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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