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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該由誰來繳納

增值税是由廠家代國家向購買方收取(代收),收到後還要單獨記賬,定期把錢交給國家。最終的負擔者是購買並實際使用一方。貨款(書本上收價款)歸廠家,税款歸國家。只不過國家不是自己向購買者收取税款,也不是由購買者自己自覺向國家交税款,而是由廠家代國家收取,收到後定期轉交給國家。
我們國家是通過發票來管税的,沒有發票的交易只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國家不知,當然就不用給國家幫忙代收增值税了。沒有發票,當然可以便宜些了。
生產廠家是按它自己這一環節(生產增值過程)的增值額來承擔(代收)增值税的,就是説不應該用全部價格來乘以17%來加税費的——即不能在貨款的基礎上增加17%的税費。總之要低於17%。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增值税該由誰來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