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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衞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6)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法律依據《建築法》。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