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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驗收程序誰主持

一般由工程監理單位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基礎驗收程序。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現》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基礎驗收程序誰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