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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辦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專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要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5〕19號,以下簡稱《意見》),聘任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現雙方就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顧問事項的範圍和內容

乙方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根據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參與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每年不少於 次,提出具體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研究,每年不少於 次,提出法律論證、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核,每年不少於 件,提出合法性審核專家意見。

□參與行政複議案件審議、行政應訴案件應對,每年不少於件,提出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提出法律處理專家意見、建議。

□參與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的分析與評估,出具調查報告或專家意見。

□協助提供法制培訓、宣傳等服務,每年不少於 次。

□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

2.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顧問事項、內容以及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2.2甲方對於乙方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權,乙方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對乙方履職的情況實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3.1甲方應當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完善相關的機制,為其參加相關活動、瞭解相關情況提供便利和條件。

3.2甲方應當尊重和保障乙方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

4.1乙方有權查閲、獲取與甲方委託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2乙方有權組織、參加與甲方委託事務有關的座談會、聽證會及其他會議,進行現場調研等。

4.3乙方在約定的顧問事項範圍內,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

4.4乙方有權取得工作報酬和其他與甲方委託事務有關的工作費用,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當勤勉盡職,遵守相關職業規範和準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及羣眾合法權益。

5.2乙方對甲方安排的顧問事項,應當按時保質完成,並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需要出具書面的專家意見或建議,由本人簽名,並對其合法性負責。

5.3乙方組織、參加相關會議等活動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擔費用開支的,乙方應當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

5.4乙方在擔任甲方兼職法律顧問期間,為避免利益衝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其他法律事務中,乙方不得作為與甲方存在利益衝突一方的委託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時,若發生其他利害關係衝突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甲方並主動迴避。

5.5乙方在合同約定以及甲方授權的權限範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5.6乙方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 保密規範

6.1乙方對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職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發表論文、著作、授課、講學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規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當、合理、審慎地使用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違規記錄、存儲、複製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載體或介質。

6.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獲取的有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文件或資料交於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條 聘任期限

7.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顧問聘期屆滿後,經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達到優良的方可續聘。

第八條 相關費用

8.1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年人民幣_____元,分兩筆支付,第一筆_____元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筆_____元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在徵得甲方同意後由甲方承擔:

8.2.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評估、公證等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8.2.2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必要費用;

8.2.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考核

9.1乙方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_____日內,向甲方書面述職,全面、客觀總結合同履行期間內受甲方委託完成各項工作的情況,便於甲方進行考核。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義務的;

10.2.2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10.2.3不符合《意見》有關兼職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要求的;

10.2.4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甲方要求的顧問活動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違反相關職業規範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報酬或者其他費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與10.3項情形解除而終止後,甲方有權視乙方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和服務質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報酬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有關情況有誤而產生的責任除外。

11.2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支付應付未付的工作報酬、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導致乙方發表的法律意見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現錯誤或者遺漏,並導致乙方受到處分或者蒙受其他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獨立承擔立法項目、課題研究等專項法律事務的,另行簽訂專項委託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存。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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