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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反悔,能重新上訴嗎?

司法調解中解調書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後具有法律效益,不能輕易反悔。但是有時在解調後才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很好的得到保障,因此就存在反悔現象。那麼在經過司法調解 反悔,能重新上訴嗎?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吧。

司法調解 反悔,能重新上訴嗎?

一、法院調解協議簽訂後能否反悔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關於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説,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二、可以反悔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籤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調解 反悔,能否重新上述可以總結如下:在簽署調解書之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當解調書送達後不可在反悔,但是若其中一方不遵守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另外更多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