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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委託書公證範本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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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委託書公證範本如何書寫?

監護人委託書公證範本如何書寫?

監護人委託書

監護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住址 工作單位:

被監護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

住址: 個人身份:

委託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

與被監護人關係:母女 我的

自 年 月至 年月在北京市居留學習。在此期間,我委託中國公民xxx作為我-----的監護人。監護人有權代表學生家長處理我————在京期間的一切事務。

委託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委託監護人的規定包括什麼?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説,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被監護人委託給別人的時候並不是進行監護權的轉讓,因為即使是有了新的委託監護人,原來的監護人也依然是有監護權的。而且,原來的委託人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監護權或者全部的監護權委託給他人,此時我們作為監護人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