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糾紛上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租房糾紛上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1、上訴狀;
2、如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及複印件;
3、如是法人,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4、如有新的證據,與上訴材料一併提交;
5、如委託訴訟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4、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l、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租房糾紛現在已經成為了最常見的一種民事糾紛,而且,照目前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速度來看,如果國家不進一步重視房屋租賃方面的法律制度的話,諸如此類的糾紛如果越來越多,其實也不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但民事糾紛的上訴材料基本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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