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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怎樣的

一、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怎樣的

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怎樣的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

2、用於其它住房消費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

3、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户內的存儲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户內存儲餘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提取流程:

1、需首您要先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會告知您提取公積金所需要填寫的材料及辦理的程序。

3、您也需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與所在單位核實信息後並出具相關證明,並同時也向公積金中心核實按規定可以提取的金額,也需填寫相關事項和所需信息再加蓋預留印鑑。

4、您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填寫正確的材料、單位證明和相關憑證,中心工作人員予以審核。

5、只要經公積金中心主管領導審查後,並作出同意提取的決定也你提交的單位證明上籤了字,基本就算能拿到公積金了。

6、准予提取的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會出具取款支票的。

7、只需憑支票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就可以了。

二、公積金提取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原單位勞動關係終止(註銷)證正本複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正本複印件、(市)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退轉申請書、職工住房公積金支付卡或“聯名證”,以及遷出城市的居住證明或者遷入住所的原件和複印件,或者遷出城市後再就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原件和複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不管是繳納住房公積金還是社會保險,都是屬於存錢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在需要使用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取出來的,比如説進行租房、購房或者是裝修。其他的情況是不可以提取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