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誰所有?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誰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是業主的財產,該筆資金大多數情況下是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管理的,但最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歸業主所有。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二、費用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這類資金在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後才能夠進行申請,需要得到整棟樓大部分人的同意,並書寫相關的申請書。到我國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申請。這類部門對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勘察,符合條件的可以下發這類維修基金進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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