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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離婚房產證名字要改嗎

房產證2.21W

現如今,許多夫妻因為種種原因就選擇了離婚,離婚帶來的問題很多,其中少不了的就是房產的問題,很多朋友都在為房子的歸屬權爭論不休,但是離婚房產證名字要改嗎,這也是大家所關注個關心的問題,名字的更改意味着房子的歸屬,但是法律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遇到離婚房產證名字要改嗎

一、遇到離婚房產證名字要改嗎

雖然説房子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是婚後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不做變更,那就依然是共有財產,離婚後就是個人所有,性質不一樣了。建議到房產局諮詢一下。

二、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只有一方的名字,可以單獨過户嗎

1、如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隻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房產證只寫一方或子女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的名字,夫妻在離婚時,對該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説,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程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大家應該有了清楚的答案,房子如果是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利分割房子,至於到房產證的名字也要根據這一情況來,總的來説,房子屬於誰的,房產證上的名字就該是誰,任何人也奪不走,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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