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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規定是什麼?

房產證2.96W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規定是什麼?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的相關規定是: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兩個人協商或者變賣。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二、離婚後怎樣分割財產

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3、新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

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對財產又明確的約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獨有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轉業費就屬於個人獨有的財產,不做為共同財產。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釋轉業費10年以上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隨着新婚姻法的頒佈應當已經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説法早已成為過去。自從新的婚姻法頒佈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4、關於房產

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婚前財產離婚後歸個人

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決定離婚在商討分割的財產時,房產的分割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通常如果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子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分割或者變賣之後將變賣的金額進行分配;如果是單方出資購買的就不涉及分割了,但是如果雙方還是決定分割的,法律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