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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共有情況是單獨所有權

房產證1.53W
房產證上共有情況是單獨所有權

房屋的公有就是有兩個人或者單位一起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這在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請,但是在共有上又分為共同共有和單獨共有,那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很多人都不瞭解。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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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 共有情況單獨所有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對於房產證 共有情況單獨所有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判斷後得出一下結論
1、婚內取得的房產,房地產住宅局登記為單獨所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A、婚前一方承租,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B、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可以認定為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C、對於婚內一方取得並非專屬於其個人所有的遺產或贈與的房產等財產,如果其在登記的時候使用了非法手段,且向另一方隱瞞了真實情況,登記於其個人單獨所有,另一方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住宅局提出登記異議,並在提出登記異議後15日內提起訴訟,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失效。經法定程序審理認定,另一方取得的單獨所有的房屋,在辦理登記時確實使用了非法手段取得的,人民法院會依法根據另一方的訴請,將該房屋變更為共同共有
因此,雖然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物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但是在婚姻家庭領域內,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記於一方單獨所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前提是,並未登記於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的一方,能夠持有相關客觀有效證據,證明之所以未登記為共同共有,但是屬於上述兩款情形之一的。如果舉證不利,則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本回答本人意欲刪除,因為百度未尊重本人的勞動及智慧,但是鑑於被這麼多人認可,所以決定貢獻給有需求的朋友)
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於出資一方子女的名下,依據婚姻法18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出資一方對於自己的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於一方名下,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知識產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5、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1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