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空置房是否還要交物業費
很多時候,我們在入住了新房之後,才會實際交納物業費。那要是有的業主將房屋空置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也需要交納物業費呢?可能很多業主在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業主空置房是否還要交物業費。
一、業主空置房是否還要交物業費
(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之後,到了交房時間,並且辦理了交房手續。不過業主卻沒有入住新房,這時候,物業公司是否要求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
交房之後,業主空置房屋也是要繳納物業費。物業管理服務針對的是小區內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以及小區內的環境衞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只針對業主的專用部分。因此只要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了上述管理,業主就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物業管理中有關物業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
業主交納服務費用的依據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閲的《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公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的一項基本義務。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一)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四)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五)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六)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七)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其實誰都不想拒交物業費,温馨祥和的家始終是消費者所渴求的。拒交物業費只是無奈之舉,業內人士支招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來維權。業委會成立後,有責任監督物業公司,將物業費公示。按照規定,在物業公司要新增費用時,必須要經過小區業主大會2/3以上業主的認可方可實行,否則無效。因此,如果物業公司不肯進行公示或者擅自提高物業費,業委會可以如集業主大會討論重新選聘或採取其他手段。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業主空置房的,只要實際辦理了交房手續,那麼就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物業費。當然,由於此時業主尚未實際入職,實踐操作中其實可以對物業費減半收取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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