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都是兩年之內,因為個人的原因而耽誤的法院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請求,並且以後也不會再接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是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有的時候不是因為本人的原因而耽誤的,因為這種情形還比較多,所以民訴法中特詳細規定了民事訴訟時效的認定這個問題。
一、民事訴訟時效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實際操作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為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為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根據《民 法通則》第61 條之規定,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財產的,應返 還給對方,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實務中,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主要為兩類;一是返還財產;二 是賠償損失。由此,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皆適用訴訟 時效,其起算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眾説紛紜,但通 説認為應該以該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 起算點。
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二、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理解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 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説,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知道”即指權利人瞭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 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 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 使權利人由於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 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這一規定是前一規定 的補充,是為了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藉口不知道權利被侵害而規避訴訟時效,而且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從而與前一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2、“權利被 侵害”。所謂“權利”,正如前面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所界定 的,專指請求權,而且主要是指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一 般認為是物權的效力,有物權必有物上請求權,二者密切聯 系,須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審判中,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 訟時效的規定。至於人身權方面,除了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 請求權諸如身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以外,一 般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損害”。這些“權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債權包括合同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沒有得到完全及 時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損害而沒有得到賠償。由於民事案 件形態各異,千差萬別,很難一言概括詳盡訴訟時效的起算 點。具體到各案,它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不同。
通過上文我們大家能夠了解的到,民事訴訟時效的認定其實非常符合社會現狀,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有着非常詳細的規定,我們透過民事訴訟法當中對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能夠總結出來的一點就是,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耽誤訴訟時效是由其他因素導致的,那麼因為這些原因被耽誤的時間是不算在訴訟時效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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